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52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诉〔202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敬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戏机在友谊县庆丰乡畜牧大院住宅屋内开设网络赌博场所,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赌资。经双鸭山中缘勤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孟某某获利5274.30元。经双鸭山市公安局赌博检验认定:孟某某赌博机型共计12台。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22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魏某、李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双鸭山市公安局赌博检验认定报告书;友谊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双鸭山中缘勤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孟某某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真诚悔过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被告孟某某为生活所迫财走上犯罪的道路,恳请对被告人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孟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5274.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孟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5274.30元依法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在孟某某处扣押的12台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孟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5274.3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在孟某某处扣押的12台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慧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