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书
(2023)陕0822刑初96号
立案庭:
关于被告人孙世龙盗窃一案,已于2023年7月12日生效,刑事判决书已送达被告人及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该案的刑事涉财部分需强制执行,现将该案移送你处审查立案,请查收。
注:移送执行的理由:未自动履行
执行事项:一、被告人孙世龙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355元依法追缴,退赔被害人白某某。
执行标的(涉案金额):共计2355元。
履行能力:未知
执行根据:府谷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2刑初96号判决书。
刑事审判庭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