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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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50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9 阅读: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琦贤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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