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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381刑初1451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30   阅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81刑初14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1344号起诉书、瑞检刑变诉[2022]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殿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23日、1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馨仪、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殿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6月,覃某(已判)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汀田街道及温州海城等地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车,先后九次将其中窃得的10辆电动车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被告人张殿景明知上述电动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具体如下:

1、2022年5月18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仙安村新安路×号,窃取唐某的1辆众星牌电动车,后于同年5月24日以12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2457元。

2、2022年5月27日凌晨,覃某来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街道中星村中心西路×号,窃取苏某的1辆绿佳牌电瓶车,后于当日以11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2793元。

3、2022年5月29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寨下雅都小区×幢×单元门口,窃取葛某的1辆立马牌电瓶车,后于当日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2508元。

4、2022年5月30日凌晨,覃某先后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新的“音速”网吧后面、汀田街道宣典学联盟小区×幢×单元,分别窃取钟某的1辆爱玛牌电瓶车、叶某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经估价,该2辆电瓶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238元。当日,覃某将该2辆电动车以175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

5、2022年5月31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号出租房门口,窃取林某1的1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于当日以12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2835元。

6、2022年6月1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GA沿溪路×巷,窃取罗某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于当日以12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2589元。

7、2022年6月1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雅祥小区×栋门口,窃取余某的1辆巨龙牌电动车,于当日以85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1286元。

8、2022年6月2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新河村出租房,窃取李某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于当日以9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2389元。

9、2022年6月7日凌晨,覃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雅都小区×幢×单元门口,窃取林某2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于当日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殿景。经估价,该辆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3446元。

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殿景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山头外村湖榕路×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殿景追回上述10辆电动车,并已返还给车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殿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唐某、苏某、葛某、钟某、叶某、林某1、罗某、余某、李某、林某2的证言,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殿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殿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能积极追回全部赃物,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殿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殿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丽娜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黄小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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