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19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东树犯盗窃罪,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东树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修脚店门口,窃取被害人邵某某的二轮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蒋东树于2022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蒋东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东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东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蒋东树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被告人蒋东树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东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东树退赔邵某某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