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湘0923刑初600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30   阅读: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刑初60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爱桃在网络、陌生人处进购了“中药伟哥”、“一想就硬”、“雪狐”、“紫罗蓝”、“第八代蚁力神”、“第二代蚁力神”、“男人肾宝片”、“老中医”、“美国玛卡”、“中医世家”、“冬虫夏草”、“香港黄金伟哥”、“极品虎王”等性保健品,放在其位于××镇××路××号的“爱桃商店”内销售。2022年10月9日,安化县XX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性保健品40余盒。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中药伟哥”、“一想就硬”、“雪狐”、“紫罗蓝”、“第八代蚁力神”、“第二代蚁力神”、“男人肾宝片”、“老中医”、“美国玛卡”、“中医世家”、“冬虫夏草”、“香港黄金伟哥”、“极品虎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被告人王爱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爱桃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爱桃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桃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爱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爱桃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暂缴),上缴国库。

二、禁止被告人王爱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爱桃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罗 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