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刑初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6日以沪奉检刑诉〔2022〕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 姜雷红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盛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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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120刑初3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30 阅读: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刑初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6日以沪奉检刑诉〔2022〕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 姜雷红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盛伟伦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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