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282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娇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娇及其辩护人王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赵娇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赵娇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赵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赵娇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娇驾驶辽MX××××号小型轿车,沿京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抚线862公里+400米(开原市老城街前三台子村殡仪馆路口西侧)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丁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案发后,赵娇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至2022年9月1日被公安取保候审期间未予先行羁押。
经法医检验,丁某系生前头部受到较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娇在保险赔偿范围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丁某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娇供述、证人付某证言、证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通事故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检照片、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保险单、通话记录详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光盘,并有户口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民事和解材料、保险公司赔偿材料、民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娇系自首,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2、被告人赵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