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3刑初71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2〕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耀华犯放火罪,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丁耀华因家庭矛盾,于2022年7月19日6时许,爬窗进入到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自建房)东201室,用打火机将室内床褥和垃圾等物品点燃后离开现场返回其居住的六楼房间内。因产生大量浓烟被群众及时发现并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火灾致使该栋楼201室内大面积被烧黑,室内铁床、衣柜等物品被烧毁。经查,该栋楼有多户居民居住,案发时多名住户在家中休息。2022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丁耀华被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楼下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耀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曹某1、李某、王某、曹某2的证言,被告人丁耀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耀华在居民楼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耀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耀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耀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丁耀华的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胡 蓉
人民陪审员 谌志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