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2)鲁1526刑医解1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本院作出对于荣峰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2022年12月12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于荣峰的病情评估报告,报告认为于荣峰目前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对问话能切题回答,能讲述发病的经过及肇事过程,言谈切题、条理,未追及幻觉、妄想等××性症状。注意力、记忆力、智能无异常。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活动可,表示出院后想打工挣钱,给被害方以补偿,自知力恢复,目前状态完全缓解。其父亲于立荣承诺对被强制医疗人于荣峰将严加看管和医疗。
上述事实,有书证本院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于荣峰病情评估报告、申请人于立荣、主治医师李晓华的证言、申请人于立荣的申请书及于荣峰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荣峰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其申请成立,但其父亲于立荣仍应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于荣峰解除强制医疗。
二、责令于立荣对申请人于荣峰严加看管和医疗。
审 判 长 王 众
审 判 员 付振涛
人民陪审员 赵宝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