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82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以磴检刑诉〔202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俊及其辩护人吴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闫俊利用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牧公司)第七牧场场长助理、场长职务之便,以圣牧第七牧场繁育部主任名义虚报绩效侵占公司绩效工资。经鉴定,被告人闫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侵占公司绩效共计239774元。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闫俊利用圣牧第七牧场场长之便,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将牧场内牛粪违规出售给王某1,获利209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22年3月2日,磴口县公安局将从被告人闫俊处扣押的209000元返还圣牧公司。经鉴定,牛粪价值346920元。
3.2020年9月间,被告人闫俊利用圣牧第七牧场场长之便,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将牧场内43吨小麦秸秆运至其父亲的牧场使用。2021年1月9日,被告人闫俊主动将小麦秸秆款34400元退回圣牧公司账户。小麦秸秆购货价720元/吨,43吨共计30960元。
4.2020年12月间,被告人闫俊利用圣牧第七牧场场长之便,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将牧场内废铁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共出售了23.12吨,获利23120元未存入公司账户,由被告人闫俊妻子马某(圣牧第七牧场会计)放置在第七牧场财务室保险柜内。2022年7月12日,磴口县公安局将从第七牧场财务室保险柜内搜查出的23120元返还圣牧公司。经鉴定,23.12吨废铁价值33524元。
5.2020年11月间,被告人闫俊利用圣牧第七牧场场长之便,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将牧场内一台四达92-9A型青贮铡草机、一台W**型饲料搅拌机拉至其父亲的牧场内使用、占为己有。2022年3月2日,磴口县公安局将从郝某处扣押的一台青贮铡草机、一台饲料搅拌机返还圣牧公司。经鉴定,一台四达92-9A型青贮铡草机价值5918元、一台W**型饲料搅拌机价值366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693771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俊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闫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闫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闫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闫俊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积极退还公司的财产损失,有别于其他职务侵占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闫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闫俊属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闫俊未得到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的谅解。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人闫俊于2022年12月30日将其以发放绩效工资名义侵占的公司财物239774元退还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
上述查明事实,被告人闫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取保候审手续、起诉意见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报案材料、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总经办文件、员工薪酬统计表、员工薪酬查询、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文件签发单2份、圣牧高科薪酬管理制度2份;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张家旺身份证复印件、贾培龙身份证复印件、代晓龙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闫俊的回款说明、微信聊天截图4张、电子回单1张、闫俊检讨书、小麦秸秆退回商务函2份,情况说明1份;6.废品记录表;7.王某1、王某2、陈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2银行卡复印件;8.磴口县农村信用社卡号6217********、6229********、6229********、6229********、6229********、6217********、6229********、6229********自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交易明细;9.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6229********、6215********、6217********、6217********、6217********、6229********、6229********、6229********自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交易明细;10.闫俊开户信息及建行银行卡6217××××1264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的交易明细;11.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俊、马某开户信息及二人名下银行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的交易明细;12.中国工商银行磴口支行闫俊、马某开户信息及二人名下银行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的交易明细;13.蒙商银行闫俊、马某开户信息及二人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14.蒙商银行闫俊、马某在包商银行开户信息及二人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吴某1包商银行卡卡号6217********自2018年至2021年1月21日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15.中国农业银行磴口县支行王某2卡号6228********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25日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黄某卡号6228********自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21日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王某1卡号6221********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25日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马某卡号6221********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25日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17.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马某卡号6229********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9日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18.蒙商银行闫俊、马某开户信息及二人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19.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月顺卡6229****738094在农村信用合作联开户信息及银行卡交易明细;2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2份(附:扣押清单2份、发还清单2份、转账截图1张);21.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吴某1银行卡号6217********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2.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何某卡号6217********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3.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黄某卡号6215********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4.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刘某卡号6217********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5.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闫俊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6.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何文文卡号6217********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7.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赵文磊卡号6217********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8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杨某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29.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申小春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0.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陈博卡号6217********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1.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交易记录邰会鹏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2.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何某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3.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田野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4.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黄瑞琪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5.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马某银行卡号6229********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36.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刘某卡号6217********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37.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赵文磊卡号6217********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38.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黄某卡号6215********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39.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杨某卡号6229********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5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40.闫俊户籍证明;41.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人口基本信息;4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43.绩效工资报表复印件;44.退款收据、开户许可、身份证;45.第七牧场繁育部人员档案;46.小麦秸秆买卖相关文书;47.马某工作期间工资明细;48.饲料搅拌车、洛阳四达搅青储机报废手续;49.闫俊任职文件;50.闫俊及繁育部所有人员工资发放明细;51.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闫俊卡号6229********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52.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何文文卡号6217********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53.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何某卡号6217********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54.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吴某1卡号6217********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55.其他书证。
(二)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吴某1、王某1、王某2、胡某、何某、侯某、郝某、陈某、李某、凤某、张某1、董某、沈某、苏某、杨某、黄某、刘某、张某2、金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人代晓龙、贾培龙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俊的供述。
(五)鉴定意见:1.内蒙古诚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诚信估字〔2022〕第0022号价格评估报告;2.巴彦淖尔市河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巴河会审〔2022〕第193号审计报告;3.内蒙古诚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诚信估字〔2022〕第0106号价格评估报告。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1.王某1提供其与闫俊买卖牛粪事宜微信提取笔录;2.胡某提供其与闫俊微信提取笔录;3.李某辨认笔录;4.张某1辨认笔录;5.闫俊辨认笔录;6.马某辨认笔录;7.王某1辨认笔录;8.闫俊提取笔录(附:微信交易明细证明);9.马某指认笔录;10.2022年7月12日搜查笔录。
被告人闫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俊积极退赃退赔、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闫俊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利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