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276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刑诉〔20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名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占生于2019年9月承包加格达奇永兴废品收购站。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占生明知李某(另案受理)所卖物品是盗窃来的仍继续收购赃物。经计算,刘占生收购李某铁质物品17次,8717斤,共计支付李某11571元。经加格达奇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2年6月23日8717斤废旧铁制品市场价值10983元。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刘占生到加格达奇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占生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物品,依然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占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占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占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张名哲辩称,一、李某在实施盗窃后,曾多次到刘占生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所盗废旧铁制品出卖,但刘占生并不是第一次就知道李某所卖废品为盗窃所得,刘占生对部分收购的废旧铁制品主观上不知道是盗窃所得,不宜将李某盗窃物品金额全部认定本案金额。二、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四、虽然刘占生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是与一般的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不同的是本案涉及的多次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所帮助的都是李某的盗窃行为,具有整体性。五、掩饰隐瞒所得犯罪属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小于上游犯罪,在量刑上应与上游犯罪有所区别,应低于上游犯罪。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2022年7月7日,被告人刘占生已将收购的大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废品收购站位置及被盗物品图片,废品收购站及院内场地租赁合同,加格达奇区价格认证中心补充材料通知书,关于8717斤废旧铁制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米某、李某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生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十七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多次收购同一人的赃物应具有整体性,与多次收购多人赃物应有所区别,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占生已将收购的大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占生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经评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占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国峰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王 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