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豫1328刑初2号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2   阅读: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28刑初2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22)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梁、陈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牛某某(C1证)在唐河县××镇××村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牛某某驾驶豫RL××**号“丰田”牌小型汽车来到同村村民刘秀成家,因琐事与刘秀成发生纠纷,牛某某报警。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处警时发现牛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含量为124mg/100ml,后其被民警带至唐河县少拜寺镇卫生院抽血备检。

2022年9月2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从送检的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7.1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唐河县××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罚。综合考量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高低、行驶路段、行驶距离等因素,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林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