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犯罪事实
事发经过
2022年8月2日1时许,被告人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禅山铸造厂路段时被查获。被告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血液酒精含量
101.74mg/100ml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佛三检刑诉〔2022〕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等证据,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意见无异议,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甘家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因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的罚金后无需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江棣枝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碧珊
书 记 员 梁帅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