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马君青、冯思晨、邱祎然、周斐、赵娜娜、王建斌、虞晓君、车晓峰、唐小华、张伟菊、贾征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许艳婷
人民陪审员 马晓骅
人民陪审员 沈云岗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