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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7刑初407号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2   阅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407号之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张蓓雯

人民陪审员  周 策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丁 蕾

书 记 员  何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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