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407号之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张蓓雯
人民陪审员 周 策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丁 蕾
书 记 员 何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