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3刑初735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刘小燕通过丈夫谭亚平(服刑中)得知可通过提供银行卡获取好处费,遂在沧水铺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6221********),并将银行卡交给孙建辉(已判刑)。2021年1月28日,刘小燕在七里桥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6216********)同样交给孙建辉,此后刘小燕陆续从谭亚平手中获得孙建辉支付的好处费1420元。经查,刘小燕所持两张银行卡进账金额累积约190万元,其中于2021年2月21日有被害人石某被骗10050元、孙某被骗30000元、赵某1被骗20000元、杨某1被骗1000元、史某被骗5000元、熊某被骗40000元、罗某被骗3000元、杨某2被骗24000元、蒋某被骗10000元、梁某1被骗3000元、梁某2被骗7513元、李某1被骗64000元转入刘小燕的中国邮政储蓄银(6221××××1799)中;其中于2021年2月20日、2月21日有被害人张某被骗5000元、彭某被骗4000元、赵某2被骗36111元、王某1被骗5000元、赵某1被骗3000元、郝某被骗21000元、王某2被骗500元、李某2被骗800元、李某3被骗3000元、焦某被骗1000元、黄某被骗5000元转入刘小燕的中国银行(卡号6216********)中。
另查明,被告人刘小燕于2022年4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某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石某、孙某、赵某1、杨某1、史某、熊某、罗某、杨某2、蒋某、梁某1、梁某2、李某1、张某、彭某、赵某2、王某1、赵某1、郝某、王某2、李某2、李某3、焦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小燕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小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燕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小燕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小燕先前羁押二日,仍需执行的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小燕退缴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芳
人民陪审员 李凯
人民陪审员 何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书 记 员 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