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981刑初3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515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沅江市玉潭学校附近时,被沅江市某某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军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8.21/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 英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石 雨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