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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491刑初226号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3   阅读: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91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刑诉〔202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万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万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28日22时45分,被告人许万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的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自德州天衢新区董子文化街出发,沿晶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晶华大道与大学路交叉口处时,被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警察查获。经德州市xx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许万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许万福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的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许万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警察现场出警、询问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万福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万福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万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不要求聘请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万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许万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积极缴纳罚金,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庭前社区调查,对被告人许万福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许万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万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金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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