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博及其辩护人陈国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博因经常网络赌博而输了钱,经济较为紧张。2022年2月底,收到赌博平台发来的消息,如果其愿意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将给其2%的好处费。被告人李博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为获取2%的好处费,仍使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9344)和数字钱包为网赌平台进行转账。2022年3月1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9344)的单边交易流水约31万余元,其中被骗资金总计168767元进入了该银行卡。被告人李博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李博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向安化县某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唐某、黄某1、杨某1、石某、张某、陈某1、侯某、黄某2、安某、陈某2、杨某2、黄某3、吴某、黄某4、谢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博的供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博明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博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邓 晶
人民陪审员 贺方元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丽萍
书 记 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