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81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2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潘瑶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廖某在武冈市城区通过微信向贩毒人员戴求宏(刑拘在逃,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戴求宏因不在武冈市城区,推荐廖某向被告人肖单购买毒品。在龙城商务宾馆5楼,肖单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因戴求宏前一日向廖某借款500元尚未偿还,廖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肖单支付毒资500元。
2022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单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廖某、刘某、曾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单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肖单当庭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单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廖某在武冈市城区通过微信向贩毒人员戴求宏(刑拘在逃,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戴求宏因不在武冈市城区,推荐廖某向被告人肖单购买毒品。在龙城商务宾馆5楼,肖单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因戴求宏前一日向廖某借款500元尚未偿还,廖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肖单支付毒资500元。
被告人肖单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廖某、刘某、曾某、肖某、华某、王某的证言、廖某对肖单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肖单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肖单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单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肖单的刑期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业太
人民陪审员 杨文全
人民陪审员 李迪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彭 璐
代理书记员 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