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湘0581刑初408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3   阅读: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81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2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潘瑶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廖某在武冈市城区通过微信向贩毒人员戴求宏(刑拘在逃,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戴求宏因不在武冈市城区,推荐廖某向被告人肖单购买毒品。在龙城商务宾馆5楼,肖单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因戴求宏前一日向廖某借款500元尚未偿还,廖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肖单支付毒资500元。

2022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单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廖某、刘某、曾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单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肖单当庭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单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廖某在武冈市城区通过微信向贩毒人员戴求宏(刑拘在逃,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戴求宏因不在武冈市城区,推荐廖某向被告人肖单购买毒品。在龙城商务宾馆5楼,肖单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因戴求宏前一日向廖某借款500元尚未偿还,廖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肖单支付毒资500元。

被告人肖单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廖某、刘某、曾某、肖某、华某、王某的证言、廖某对肖单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肖单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肖单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单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肖单的刑期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业太

人民陪审员  杨文全

人民陪审员  李迪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彭 璐

代理书记员  潘 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