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322刑初3号
公诉机关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萧检刑诉〔2022〕678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月24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程旭酒后驾驶皖FN××**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县马井镇曲里铺村卫生院西路段,撞上行人吴某致其轻伤一级。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程旭于2022年2月17日经萧县某某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程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旭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责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7.14mg/100ml,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程旭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程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韩冬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雪晴
书 记 员 陈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