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甘0824刑初117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3   阅读: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24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摆凤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元及其辩护人蒋卫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保元先后于2018年5月24日、6月25日、9月11日三次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491027.50元。因王保元与妻子马某1双方感情不合,王保元在获得补偿款后于2018年5月31日、6月25日,将前两笔补偿款共计343700元转移至外甥女马某2银行卡内。2018年8月8日,马某1向华亭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保元离婚后,王保元先后将补偿款从马某2账户转移至外甥、妹妹银行账户内,后又取现。第三笔拆迁补偿款到账后又被王保元全部取现。2020年4月29日,华亭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马某1与王保元离婚,由王保元向马某1支付房屋搬迁补偿款225513.625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王保元始终隐匿拆迁补偿款的去向,被司法拘留后及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仍然拒不履行判决内容。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保元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书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保元辩称,拆迁补偿款已被其前妻马某1要走。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关于涉案款项最终去向的事实并未查清,被告人王保元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6月25日、9月11日,被告人王保元和妻子马某1三次从政府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491027.50元,补偿款均由政府转账给王保元甘肃银行卡内。2018年5月31日、6月25日,王保元将前两笔补偿款73700元、270000元全部转移至其外甥女马某2甘肃银行卡内。2018年8月8日,马某1向本院起诉请求与王保元离婚。2018年9月5日,王保元让马某2将以上两笔补偿款343700元提现,并于当日存至其外甥农业银行账户内。2018年9月11日第三笔拆迁款147308.25元到帐后被王保元全部取现转移。2018年10月24日又将马勇账户内拆迁款转移至其妹农业银行账户内,后于2018年10月31日、11月6日从其妹银行卡内取现333000元。2020年4月29日,本院判决准予马某1与王保元离婚,由王保元支付马某1房屋搬迁补偿款225513.625元。判决生效后,马某1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保元继续隐匿拆迁补偿款的去向,经本院多方查询均无法查询到王保元的财产信息,且其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拒不履行判决。截止目前,该案仅执行2000元,剩余案件款仍未得到执行。另查明,2022年7月28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保元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立案侦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华亭县东华镇人民政府三次向王保元转入拆迁补偿款491027.50元,王保元或现金转出或转账给马某2,马某2将资金提现后存入其外甥、妹妹账户,最终于2018年11月6日分两笔取现。

(3)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2019)甘0824民初997号、(2020)甘0824民初227号、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马某1与王保元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4)本院案件移送表、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补充申请执行材料、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笔录、协助查询存款通知(回执)、东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王保元棚改资金打款明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本院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证实,王保元与马某1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王保元本人财产申报为现金1400元,无不动产、动产、股权和其他财产,经本院对王保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不动产等),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对王保元进行了拘留,12月20日对王保元作出消费限制令和失信决定书。

2.证人证言

(1)马某1证言证实,2018年政府把我们房子拆迁完之后,东华镇政府将我家的拆迁款打在了王保元的账户内。2020年4月,我和王保元因为各种矛盾,我起诉至法院,后被判决离婚,王保元需向我支付225513.625元拆迁款,但是王保元没有执行判决内容,案件执行过程中只从法院领到2000元执行款。

(2)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8年5月31日我舅父王保元给我73700元现金,让我帮他存在我的银行卡上;2018年6月25日中午,我舅王保元让去住建局对面的甘肃银行帮他存了27万元。2018年9月5日中午我舅父让我把存的钱提现他要急用,我在莲花湖旁边的甘肃银行网点,将我舅两次存的共34万元全取出来给他了。然后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让把34万元钱取上存到我表哥卡上,我就在我母亲那里把钱拿上去新华书店对面的农业银行和表哥把钱存了。

(3)马某3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我三姨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存34万元钱,然后我三姨的女儿马某2拿着钱,和我一起到新华书店对面的农业银行,把34万元现金存在了我的农行卡上。大概过了一个月多时间,我三姨又让我把钱转到她农行卡上。

(4)王某1证言证实,马某3是我外甥,我在中国农业银行有两张银行卡,一张尾号是8910,这张银行卡是我女儿马某2在使用。

(5)证人马某3证言证实,王保元是我孩子的舅父,他在我家借过钱,但是没有还过。

(6)王某2证言证实王保元是我父亲,2018年河南社拆迁的那段时间,我父亲和我母亲因为感情不和一直闹矛盾,2019年我母亲起诉和我父亲离婚,2020年4月法院判决他两离婚,并要求河南社房屋拆迁费用留4万元作为我的学习费用,剩余的钱我父亲和我母亲平分,每人22万余元,由我父亲向我母亲支付房屋拆迁分割费用。因为我父亲母亲闹离婚,所以我父亲不想给我们钱,我认为这些拆迁费用肯定是由我三姑保管的。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保元是我父亲,东华镇政府当时按照我们各自所分的房间,将拆迁费打在了我们各自的账户上。

3.被告人王保元供述,2018年东华镇东华村河南社拆迁,一共给我补偿了49万余元,第一次给我打了73700元,我提现给我外甥女马某2让她给我存了,第二次27万元我直接转到我外甥女马某2的账户了,我前妻马某1知道我把拆迁款给我外甥女马某2之后,就一直跟我闹,我就让马某2把两次帮我存的343700元全部提现,交给马某1保管了,由马某1支配零花,大概花了2万元左右,后面我们感情不和闹矛盾,马某1就将剩余的钱全部拿去给她兄弟买车了,第三笔钱东华镇政府打给我之后,我给我妹夫马某3还了10万元的帐,剩下的47000元我零花以及还账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元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涉案款项最终去向事实不清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将款项交给马某1保管,就该部分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马某1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证言,足以证实马某1未收到涉案款项的事实,故以上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保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秀霞

人民陪审员  郭会生

人民陪审员  王鹏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石梦凡

书 记 员  姬红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