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6刑初41号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1月3日,在宣告判决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王晓江已经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洪丽
审判员 于广江
审判员 冯 铎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