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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825刑初121号之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3   阅读: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刑初121号之二

被告人张某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伟、罗某鸿、谢某海、罗某键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闽0825刑初121号之一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更正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书第1页第12行至第13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更正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3日,即从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审 判 长  陈 玮

人民陪审员  张丰娥

人民陪审员  林 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繁燊

书 记 员  李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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