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刑初121号之二
被告人张某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伟、罗某鸿、谢某海、罗某键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闽0825刑初121号之一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更正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书第1页第12行至第13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更正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3日,即从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审 判 长 陈 玮
人民陪审员 张丰娥
人民陪审员 林 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繁燊
书 记 员 李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