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介绍对象为名,将其虚构的“吴某”的微信“雨过天晴”推荐给王某,并用该微信与王某聊天,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宋某某以个人的名义从王某处借款两次,共计人民币3500元,以吴某的名义从王某处以各种理由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8500元。王某发现宋某某与“吴某”系同一人后便要求宋某某偿还借款,案发前宋某某及其丈夫张某1偿还王某共计人民币3800元。
案发后,宋某某偿还了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700元,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22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栋××单元××室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张某2、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张某2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海伦市司法局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屯、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