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109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诉〔202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义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歌出庭支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2022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义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刘某2结识后,对刘某2谎称认识大庆实验中学校长,能安排刘某2的子女到该学校借读,以办事费、需要缴纳各类学杂费为由,共骗取刘某216954.70元。
2.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郑义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1办理辅警工作、办理监理公司工作、为郑义父亲办理提前退休、为郑义女友调动工作为由,共骗取张某172300元。
2023年2月28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将被告人郑义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郑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闫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郑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郑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16954.7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7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 钊
人民陪审员 谭宗立
人民陪审员 于桂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妍
书 记 员 付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