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刑初144号
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豫020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李某监视居住场所及折抵刑期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强制措施中“2022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监视居住。”;
现更正为“2022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原判决书判决主文刑期起止中“(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日。即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
审 判 长 : 孙 洁
人民陪审员 :武全收
人民陪审员 :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 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