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刑初1380号之二
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沪0118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6行“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2年2月4日止”系笔误,现更正为“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33年1月29日止”。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婕琼
书 记 员 王婕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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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80号之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6 阅读: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刑初1380号之二 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沪0118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6行“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2年2月4日止”系笔误,现更正为“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33年1月29日止”。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婕琼 书 记 员 王婕琼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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