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203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诉〔2022〕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端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慧莹、检察官助理黄联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端及辩护人刘尽忠、证人沈某章到庭参加诉讼。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2年12月22日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2023年1月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端因投资外汇平台亏损,对外负债一千余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急需钱款用于偿还债务。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端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买卖二手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搬“U”、打新债、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伪造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冒用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同时承诺高额收益,吸引被害人投资。被告人陈某端在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未按约定投资相关项目,大部分钱款被用于投资期货、外汇平台并亏损殆尽,剩余钱款被用于支付被害人本金和高某以及偿还旧债,消耗殆尽。被告人陈某端通过上述方式在厦门市思明区**号**室等地骗取被害人吕某清、张某鑫、林某福、黄某香、陈某荣、虞某甲、林某山、林某华、郝某珍等人钱款。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端共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35972060.98元,转回各被害人钱款共计27395937.68元,差额8576123.3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吕某清3462565.83元、被害人张某鑫2352513元、被害人黄某香197976元、被害人林某福620389.59元、被害人虞某甲685744.19元、被害人林某山373224.48元、被害人陈某荣40735.21元、被害人林某华587789元、被害人郝某珍255186元。
2021年12月4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被害人吕某清报案后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陈某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端尚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端,并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端的庭前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电脑、银行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期货公司投资交易明细、提取笔录、万某某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格投资者委托书、承诺书、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陈某端遗书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山某乙平台交易数据,厦门某乙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沈某章、黄某塔、游某泽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清、张某鑫、林某福、黄某香、陈某荣、虞某甲、林某山、林某华、郝某珍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诉讼文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8576123.3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端具有自首情节,据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端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有通过山某乙平台账户向吕某清、林某华、陈某荣转账,并由三人自行提现,且山某乙平台是正当投资,相关金额不应作为诈骗金额,同时在山某乙平台账户内转给吕某清、林某华、陈某荣的金额也应予以扣除,具体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其无法明确具体转账金额,同时也愿意在出狱后尽力去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和诈骗金额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请求考虑相应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端因投资外汇平台亏损,对外负债一千余万元,急需钱款用于偿还债务。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端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买卖二手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搬“U”、打新债、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伪造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冒用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同时承诺高额收益,吸引被害人投资。被告人陈某端在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未按约定投资相关项目,大部分钱款被用于投资期货、外汇平台并亏损殆尽,剩余钱款被用于支付被害人本金和高某以及偿还旧债。被告人陈某端通过上述方式在厦门市思明区**号**室等地骗取被害人吕某清、张某鑫、林某福、黄某香、陈某荣、虞某甲、林某山、林某华、郝某珍等人钱款。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端共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35972060.98元,转回各被害人钱款共计27395937.68元,差额8576123.3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吕某清3462565.83元、被害人张某鑫2352513元、被害人黄某香197976元、被害人林某福620389.59元、被害人虞某甲685744.19元、被害人林某山373224.48元、被害人陈某荣40735.21元、被害人林某华587789元、被害人郝某珍255186元。
2021年12月4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被害人吕某清报案后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陈某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端尚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另查明,2021年12月5日、6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陈某端处扣缴作案工具HUAWEIP40Pro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型号:GLK-AL00),中国某某银行卡1张(卡号6217********)、某某银行卡2张(卡号6230********、6230********)、某某银行卡(卡号6221********)、中国某某银行卡(卡号6216********)、某某银行卡1张(卡号62290812********),笔记本电脑2台(1台黑色某某牌V330-14IKB07、机带RAM8G,1台银黑色、机带RAM16G)。另,公安机关查扣HP黑色主机1台、1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Z70-80),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系作案工具。
202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陈某端中国某某银行厦门分行账户(账号:6216********)存款563186.59元,冻结被告人某乙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支行账户5015********(冻结金额CNY1178.82)、501xxxxx61、501xxxxx60(冻结金额均为0)、持有理财编号QDxxxxxD份额524.34、QDxxxxxSD份额1394.094、冻结被告人陈某端在某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49211.3元、另冻结王某兵在某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02.0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端与沈某章各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某某证券理财产品,其中沈某章的50万元于2021年8月14日转入陈某端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账号:6216********),相关投资钱款100万元于同日转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募集账户。2022年3月25日,该笔理财因止损赎回701523.14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募集账户转至被告人陈某端中国某某银行账户,2022年10月19日继续转账赎回253.19元至该账户。现可查明该账户钱款明确属于被告人陈某端的金额为212298.4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搜查笔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陈某端处查扣财物的时间、种类,同时对被告人陈某端、王某兵资产进行冻结,证明冻结的时间、金额或份额。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端与各被害人之间通过微信聊天,诱骗被害人投资的,向被害人发送投资转账的银行账户等,向部分被害人出示收条、同时被害人将山某乙平台的账户、密码等交付给陈某端。
3.万某融虎1号、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格投资者委托书、承诺书、股东会决议、风险揭示书,证明陈某端、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万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私募基金投资协议。
外汇黄金代理操盘协议,证明陈某端与郝某珍签订协议,由郝某珍出资8万作为本金到山某乙证券MT4账号,委托厦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外汇交易操盘。
投资协议,证明林某福与陈某端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林某福参与五矿信托内募之某某龙商1号私募基金,林某福存入资金30万元。陈某端与沈某章签订协议,沈某章与陈某端约定共同认购万某融虎2号私募基金产品。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端与被害人吕某清、张某鑫、黄某香等被害人资金往来情况。沈某章向陈某端转账时间、金额,陈某端某某银行赎回理财产品金额、时间。
5.厦门钛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证明某乙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对陈某端名下涉案银行卡以及实际控制的黄某桃、王某兵的银行卡、陈某端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山某乙平台资金进出进行审计,确认各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
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局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送检的投资协议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2部手机、3台笔记本电脑、主机1台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中2部手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联想牌V330-14IKB07、1台银色联想牌电脑、贴有标签陈某端,无密码)提取到涉案相关微信、QQ聊天记录。
6.遗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陈某端给其丈夫留下遗书,内容涉及悔恨,表达对不起亲朋好友,提到秀清、志鑫、顺荣给了其非常大的支持,其辜负了无数人的信任和期待。伤害太多人了,做牛做马无法补偿。
7.辨认笔录,证明吕某清、张某鑫、林某福、林某山、赫某珍、林某华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端。
8.被害人吕某清的陈述,证明其与陈某端是大学同学。2019年,开始与陈某端保持联系。2020年3月,陈某端介绍她是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可以认购实物白银银币。2020年5月,我在泉州时,向陈某端说起我的家境困难,她说她有做二手回收黄金生意,我当时投了5000元,后面过了2天,就转账回来本金,外加利息五六百元。2020年6月,我再次和她做二手黄金,向她投资4笔,大约六万元,后面都在三天左右,她就转回来本金和利息合计8500元利润。后面还有多次通过陈某端做二手黄金买卖、信托公司打新债业务,张某鑫也有加入投资。2021年2月3日,陈某端告诉我和张某鑫,说她通过关系可以参加一个私募基金会议,有资格认购某某基金,投资期限是三年,至少一年后才可以退款,每个月8号分发利润,我就转账了111万元到陈某端的指定账户,开始每个月有4.8万元收益,到2021年11月8日,陈某端就没有转这些利息给我了。张某鑫有投120万元,每个月有4.8万元收益,也是到2021年11月8日,就没有转利息。2021年3月,陈某端说可以打新债,但是要长期投资,我投资了50万元,过了2个月,她退回了2万元本金给我,每月给我1.8万利息,收了7个月,但本金没有收回来。张某鑫投了100万打新债。2021年5月,我追加了3万元打新债。张某鑫追加了30万元打新债。2021年5月28日,陈某端向其和张某鑫介绍了搬U项目,主要是到币圈买虚拟的USDT币,再入金到外汇平台,也就是山某乙投资平台,为防止平台判断出入流水频繁,由她统一操作,然后出金,赚取汇率差。需要我和张某鑫用家人开户,多个账户走流水比较方便,我和张某鑫让家人、朋友一共开了十几个山某乙投资的账户,然后将账号密码给了陈某端,这些账号,陈某端有过了一下账。搬U项目,听说集资了743万元,这些钱都没有回来本金和利息。2021年10月29日,陈某端告诉我们说她对接厦门公司的公账被冻结了,她无法将我们的集资和利润退还给我们。搬U项目的钱也说ZFX(山某乙证券)平台在扩容通道,账户上的钱也转不出来了。2021年11月底至12月初,我们找陈某端落实这些项目是否存在,直到11月29日,陈某端才承认这些项目不存在,她说将吸纳我们的集资挪去做ZFX(山某乙证券)平台的外汇了,但是都亏掉了。总共投资的钱还有314万元本金没有回来(此后又陈述核对流水,确认是5832908元,当时报警因时间长,记不太清)。同时陈述其向陈某端转账的具体账户银行卡,每一笔投资金额、时间,收回利息、本金的金额、时间。2021年11月底,因陈某端欠我的投资利润一个多月未给,一直拖,我和张某鑫、陈某荣一直追问,问了好几天也没有实际性的结果。2021年12月4日,我只好选择报警处理,我当天傍晚到派出所后,陈某端的老公说联系上陈某端,并让陈某端的弟弟带她来派出所。
9.被害人张某鑫的陈述,证明陈某端是其大学同班同学。2020年7月通过大学同学吕某清与陈某端恢复联系,吕某清介绍说她和陈某端共同经历一些事情,两人一起有做一点项目,说之前做白银期货赚钱了,开始让我参与。从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共参与了五个项目:二手黄金回收处理、帮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股市打新债、私募基金、搬U。以上五个项目,陈某端都承诺保本,不会让我们亏,如果亏了她来承担。2020年8月18日,吕某清找到我介绍说陈某端接到一个叫阿某哥的二手黄金单,需求资金比较多,他们两个资金有限,问我要不要参加,8月10日,我出资10万元开始参与收金。后面陆续做二手黄金回收,中间本利一直有进有出,我和吕某清对这个二手黄金回收业务建立了比较好信任感,陈某端以这些客户不方便见面为由拒绝我们见面。2021年9月,陈某端提出一个搬U计划,陈某端称她有某己公司渠道,可以低价买虚拟的USDT币,再入金到外汇平台,也就是山某乙投资平台,可以以人民币提现,以此赚取差价。陈某端还称为防止平台判断出入流水频繁,由她统一操作,然后出金,赚汇率差。搬U投资266559元,回款0元。同时陈述各个项目投入资金的金额、损失金额,具体投资时间、转账账户。2021年12月1日,陈某端称这些项目的钱,均被她挪去炒外汇亏掉了,我才发现被骗。
10.被害人林某福的陈述,证明陈某端是其表妹,2020年11月,其到思明区**号**室大隆标科技有限公司找陈某端泡茶,陈某端向其介绍打新债、私募基金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投资64万元,只收回款2万余元。同时详细陈述了具体每资转账给陈某端的时间、金额、使用的银行卡账户或微信转账号,陈某端有让其签两份投资协议,某丙科技有限公司存入两笔钱,一笔是20万元某丁科技有限公司所参与的五矿信托私募转让额度之融虎1号私募基金,这份协议是陈某端于2021年8月给我的。一笔10万元,某丁科技有限公司所参与的五矿信托内幕之某某龙商1号私募基金,这份协议是2021年6月3日给我的。另外有给一些基金投资的相关材料,某戊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陈某端还有通过微信发收据给我。2021年11月15日,打新债到期,我本人急需用钱,让陈某端帮我提现出来,她以各种理由撒谎拖延兑付时间。12月3日,我找到她的工作室,从她朋友口里得知他们也是受害者,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11.被害人黄某香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份,在黄某塔公司认识陈某端。2016年到2017年,我和陈某端、黄某塔一起合作过其他的三个互联网平台,有赚到一些钱。2021年5月,我去陈某端在思明区香莲里xxxx室泡茶,听她说在玩虚拟币赚的还不错。2021年7月初,她和我说有一个非常好的项目,简称搬U,我投资了2万元,分红两次后又加了2万,共分红10次,之后他让我们先退本,说行情不好U价格高,时间长。2021年9月4日,陈某端和我说可以从美国某某公司拿U,价格更低更安全,我又转了4万给她。2021年9月10日,陈某端让我们成立工作室,让我们一人投了58000元做为启动资金。经其对相关银行账户在借款期间的交易明细进行查询和统计,查明自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间,共转账给陈某端用于投资搬U项目293000元,同时详细陈述转账给陈某端的时间、金额,收回钱款时间、金额。2021年11月中旬,陈某端说平台考核她的账户,资金暂时冻结,分红先欠着我们,还给我们看了和ZFX主管聊天的一些截图和账户余额。后面,我们等不了,和ZFX平台负责人视频连线,才知道她一直在说谎。陈某端有让吕某清转账给我,吕某清使用支付宝账户转账44525元给我,是还给我的借款本金和付给投资盈利,陈某端尚有248475元未归还给我。
12.被害人虞某甲的陈述,证明2021年5月至今,陈某端以投资打新债为由,让我转账给其投资,陈某端说项目不错,我通过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总计筹集了1444894.97元,陈某端实际转账给我759150.5元,尚有685744余元无法归还给我。2021年5月通过林某福认识陈某端的,当时林某福说陈某端是她的干妹妹,他有通过陈某端投资打新债,投资了半年左右,他姐夫投资了一年左右,目前没有出现资金断裂的问题。详细陈述了转账的时间、金额,投资的项目名称。同时证明其使用了其本人银行账户和其弟虞某乙的银行账户转的。每一笔投资都有收据拍照给我,在微信聊天记录中。
13.被害人陈某荣的陈述,证明陈某端是其于2011年在东莞证券厦门营业部工作时的同事,2020年与陈某端重新建立联系。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陈某端以投资搬U计划项目为由,让其转账投资,陈某端答应待项目盈利后会按约定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润给我,我信以为真,遂转账给她621500元,陈某端后实际转账给其239298元,主要是通过吕某清银行、微信转账,也有陈某端自己账户。尚有382202元无法归还给我。搬U计划就是做USDT虚拟币的低买高卖,因为不同平台上有不同的价格,陈某端称她有渠道,可以赚取差价。经过其了解,陈某端为了达到让其转钱的目的,一直对其虚构项目,并让其投资可以获得盈利分红对其诈骗。同时陈述了具体转账的时间、金额、收回投资的时间、金额,以及相关转账银行账户等。
14.被害人林某山的陈述,证明2020年12月,经朋友林某吉介绍说他最近在陈某端处投资,其很感兴趣,遂于陈某端约在思明区**号**室的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见面。陈某端自称是该公司员工,某丙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塔也在场,我们一起谈论某庚公司的白银项目。陈某端在黄某塔走后,继续介绍可转债的项目、私募基金项目等。其被陈某端诈骗373229元。其于2020年12月8日转账给陈某端个人,让她帮助操作进行投资可转债和私募基金项目。其投资有二个项目,一个是可转债,共投资2494224元,陈某端还给其2370995元,还有123229元没有还;一个是私募基金,共投资450000元,陈某端还给我20万,还有25万元没有给我。陈某端有和其签订了两份投资协议,某己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还给我看一些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资的合同。同时具体陈述了投资转账的时间、金额,收回钱款的时间、金额,双方使用的银行账户。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黄某塔称该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私募基金和可转债的投资,对陈某端和我签的协议毫不知情。
15.被害人郝某珍的陈述,证明2020年,其认识了陈某端,二人是医患关系,其是一名老中医。2021年8月份,某某投资公司,可以帮我赚钱,帮我用手机号注册了山某乙证券投资平台账号,我将账号密码给她,让她帮我操作,我们还签订了协议书,盖了章。第一阶段,也就是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2日,我分13次向陈某端转了650014元,陈某端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7日,陈某端共给我1010778元,之后又给陈某端184660元作为分成,尚有盈利176104元。第二阶段,是2021年10月下旬,陈某端介绍炒汇,我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12日,分三次向陈某端转了50万元,陈某端在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1日,返还我68710元,这次损失431290元。累计被骗255186元。同时陈述每次转账的时间、金额,收回钱款的时间、金额,双方使用的银行账户。
16.被害人林某华的陈述,证明2016年,在工作中认识陈某端,之后还有一些投资合作。2020年,陈某端说她在炒外汇,我就投资了9万元给她,后来陈某端有带我赚钱,也就亏了一部分。2021年2月,陈某端说她在从事一个搬U的计划,向我介绍说她有特殊渠道,可以购买低价的U,也就是DSDT虚拟币,后通过不用的平台差价,低买高卖,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风险极低,我就不断加大投资搬U计划。2021年2月至11月,我前后转账2031332元给陈某端,陈某端自己转账或让吕某清等人转账给我作收益,共计356660元。2021年11月底,陈某端停止支付收益给我,我和陈某荣、吕某清等人追问投资钱款去向,陈某端一直推脱。直到2021年12月初,陈某端才承认,所有的项目都是假的,这些我们投资的钱都被她挪用并且亏光了,共被骗1674672元。陈某端没有给我投资协议和收据等凭证。我看了自己的山某乙证券平台,陈某端有投资到山某乙平台上,这个项目没有骗我。同时陈述每次转账的时间、金额,收回钱款的时间、金额,双方使用的银行账户。
17.证人黄某塔的证言,证明其是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但陈某端不是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公章只有一枚,由其本人保管,没有借出,公章的使用只有其本人使用。2019年,陈某端在其所在的厦门某某珠宝公司上班,之后因结婚生子就离职了。2020年开始,陈某端帮我们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做商品供应和推广,经常在思明区某某里xx号xxxx室办公。陈某端的投资其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经其确认,公安机关出示给其看的投资协议以及私募基金合同,上面的印章都不是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上面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的。厦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陈某端使用公章,也没有授权其进行任何商业投资。
18.证人游某泽的证言,证明2018年到2019年间,陈某端因为和几个朋友合作理财,投资国外的炒外汇平台,后该平台出了问题,导致大量损失,欠了很多客户的钱,我只知道达到了一千多万以上。2020年之后,陈某端就和家人承诺不会再做这样大的投资了。陈某端名下没有什么资产,陈某端与其夫妻,二人名下只有一部二手车。2021年11月29日16时许,我联系陈某端要不要回家吃饭,她说她不想说话,并说她的话在家里卧室的铁皮柜上,其回家看到里面一个笔记本,上有写一些话,算是遗书,其当天就报警求助。次日凌晨2点左右,她才回来,问她什么回事,某戊公司亏了几百万。
19.证人沈某章的证言,证明2021年8月,陈某端以投资私募基金项目为由,让我转账给其进行投资,陈某端说她也投资50万元,陈某端答应盈利后会按约定归还本金和所得利润,双方盈亏按1比1承担,我总计筹集了50万元给她,用于投资万某融虎2号私募基金产品,是在2021年8月14日通过本人某某银行卡转账给陈某端某某银行账户,后陈某端出示了一份福建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合同,我们也向该公司确认过。
20.被告人陈某端的供述、辩解,证明2016年2017年间,其当时介绍一些投资人在GPAK外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后来这个平台出了事,我的钱在这个平台亏空了。欠款达到一千多万,急需用钱。其是黄某塔的朋友,某庚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某辛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以此来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回收二手黄金骗张某鑫、吕某清,虚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鑫、吕某清,打新债骗吕某清、林某清、林某山、虞某甲、张某鑫等人,私募基金骗吕某清、林某山等人;虚构“搬优”骗黄某香、陈某荣、吕某清、张某鑫、郝某珍,共诈骗他人一千余万元。使用名下的某某银行卡、某某银行卡、某某银行卡、某某银行卡、某某银行卡,以及黄某桃名下的某某银行卡、网商银行卡,王某兵名下的建设银行卡、某某银行卡,同时供述了上述银行相关卡号。有带被害人到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谎称是该公司员工,实际其并没有投资到该公司。向林某福出具的材料中,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中投资了18300000元是其伪造的。因欠债太多,不可能还上了,所以有了轻生自杀的念头。其电脑上有一个名为“生存的重点”的表格,上面记载如何骗这些被害人钱款和如何支付这些人的本金、利润全过程。2020年3、4月份,找到大学同学吕某清,以做收购二手黄金为由,让吕某清投资。之后,又提出做白银期货。5、6月,又提出做黄金短期货,同时吕某清找到大学同学张某鑫,三人共同合资做了28万元的黄金买卖生意。我和吕某清、张某鑫成立了一个叫“搬砖”的群。2021年快过年,账面的金额差不多有一千三四百万左右,但是我手头上实际本金七八百万,我心理压力特别大,担心他们突然把本金收回,就对吕某清、张某鑫等六人虚构了某某基金项目,利润更好,本金短期不能收回,我干姐姐就挪了175万、吕某清挪了200万左右,张某鑫挪了110万左右到我虚构的某某基金。2021年4、5月份,我和十年前的同事陈某荣聊天,聊到了虚拟币搬砖差价,也就是在货币网或者TP钱包购买虚拟币USDT,购买之后,先进入我的对应数字货币钱包,之后我在山某乙环球市场上进行销售,这样一万元的本金可以在一周之内获取两百至二百六十元的差价,但是一个账户去操作的话,会被银行监控,于是我就把这个项目告诉吕某清,表示这个项目也可以赚钱,但是一个账户的利润空间有限。吕某清弄来了十几个账户去买卖虚拟币,我当时负责购买虚拟币,销售虚拟币,购买之后转给吕某清,再由吕某清分给其他十几个账户,之后就可以提现,实现赚取利润。操作一段时间之后,USDT在两个平台之间的差价变小了,于是我就和吕某清一起商议,我们决定大家的钱放在山某乙环球市场平台,这部分钱差不多有一百五十万至一百八十万,我拿去炒外汇了,被我亏完了。这部分亏空之后,我就把之前的三百多万期货的钱拿出来,用于偿还这部分亏空和支付可转债的项目利润。2021年7、8月份,还想着如何翻盘,当时手里没有钱,也没有办法翻盘。刚好林某华想在我的项目上赚钱,于是她转了42万元给我,让我帮她操盘,这部分钱我也用于垫付其他人利润了。这时,山某乙环球市场的业务员小胡来厦门,我就把吕某清、张某鑫等人聚集在一起聚会,并包了游艇去旅游。小胡表示可以给我支持,某某工作室,给大家一个聚会的地方。由于张秀清、张某鑫的这些人项目到期,我就直接虚构了买卖虚拟币的项目,表面上是把大家的钱转到买卖虚拟币,实际上还是把大家在账面上的钱圈住,对于吕某清、张某鑫来说他们可以赚取更多利润,但是我要承担更大压力,一直到目前为止,我也不清楚自己亏损了多少钱。其实际对接的人只有七个人,包括干姐姐林美丽、干姐夫林某吉、吕某清、张某鑫、林某华、黄某香、陈某荣。各被害人实际投资本金是多少,损失多少,其无法计算。诈骗所得钱款很大一部分在投资外汇、白银期货这些投资中亏损了,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承诺的被害人高某,用于偿还此前欠别人的一千多万欠款,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2021年8月份,无法正常支付被害人的本金和利息,我以搬U项目来吸引郝某珍投资,实际也没有将她的钱用于搬U项目。使用私刻公章的方式伪造了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使用电脑P图技术的方式,以我和沈某章在福建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100万元所获得相关投资材料为基础,吸引林某吉、林某福、林某山、卢春玉等人继续投资。后来有将中国某某银行卡交给沈某章,办理赎回投资,当时与沈某章是各出50万元投资,约定利润亏损对半分。同时对冻结在案的某某银行钱款有30多万是沈某章的无异议。2021年12月4日,我同学、朋友因和我合作的投资产生亏损的事情找我要钱,我因没有钱给他们,他们就打110报警,我在得知他们报警消息后,我就在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了。
此外,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情况,诉讼文书证明被告人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等情况。
关于诈骗金额认定问题,经查,1.各被害人对自己被诈骗的金额均有作详细明确的陈述,同时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结合银行账户明细确定相关被害人的资金与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差额,被告人陈述丽端的庭前供述也明确其诈骗了1000万余元,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结合被告人陈某端的辩解意见,对山某乙平台转出提现到被害人吕某清、陈某荣、林某华银行账户的钱款,公诉机关已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相应扣减,并以此认定各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公诉机关的指控具有可采性;2.反观被告人陈某端的辩解,其并无法明确所诈骗的具体金额,被告人陈某端辩称谓山某乙平台投资金额不应作为诈骗金额认定,以及山某乙平台转账各被害人山某乙平台的账户钱款也应予以扣除意见,忽略了山某乙平台中被害人的相关账户是被告人陈某端所控制,在闭环状态下的资金流转,不能视为被告人陈某端返还给被害人钱款,同时山某乙平台的资金流入,各被害人实际也是受到陈某端的诱导而投资,故被告人相关对金额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端中国某某银行账户中钱款如何处置问题,经查,1.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2.本案中根据被告人陈某端的供述、证人沈某章的证言、中国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同等证据可证实,沈某章与陈某端共同投资100万,亏损部分钱款,剩余钱款七十余万转回到陈某端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根据份额,其中一半属于被告人陈某端应予追缴的份额,故上述一半份额中扣除陈某端购买保险使用部分,剩余部分依法应作为被告人陈某端所有的钱款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8576123.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端多次诈骗被害人,并造成各被害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端伪造公司印章用于诈骗,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端自动投案,虽对部分金额提出抗辩,但尚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端的财产依法追缴并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33年12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端赔偿被害人吕某清3470937.83元、被害人张某鑫经济损失人民币2352513元、被害人黄某香经济损失人民币197976元、被害人林某福经济损失人民币620389.59元、被害人虞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685744.19元、被害人林某山经济损失人民币373224.48元、被害人陈某荣经济损失人民币40735.2元、被害人林某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87789元、被害人郝某珍经济损失人民币255186元。
三、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端的资产〔中国某某银行厦门分行账户6216********存款人民币212298.43元,某甲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支行账户5015********(冻结金额CNY1178.82元)、501xxxxx61、501xxxxx60(冻结金额均为0)、冻结持有理财编号QDUxxxxxSD份额524.34、QDUxxxxxD份额1394.094、某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49211.3元〕按各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端继续赔偿(因沈某章提出异议,无法认定陈某端的中国某某银行厦门分行账户6216********账户内冻结的剩余人民币350888.16元系被告人陈某端所有,故该账户冻结的剩余钱款本案无法直接处置)。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HUAWEIP40Pro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型号:GLK-AL00),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6217********)、某某银行卡2张(卡号6230********、6230********)、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21********)、中国某某银行卡(卡号6216********)、某某银行卡1张(卡号62290812********),笔记本电脑2台(1台黑色联想牌V330-14IKB07、机带RAM8G,1台银黑色、机带RAM16G)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漳龙
审 判 员 张晓杰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温梦霏
代书 记员 张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