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苏0205刑更1号 2021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曾晓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曾晓玲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现罪犯曾晓玲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曾晓玲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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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205刑更1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6 阅读:次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苏0205刑更1号 2021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曾晓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曾晓玲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现罪犯曾晓玲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曾晓玲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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