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刑初240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钢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以(2022)沪0104刑初240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单位江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钢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因中止审理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华建玮
人民陪审员 章春泉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吴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