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1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以津和检刑诉〔202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秀华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秀华为非法牟利,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持其本人社会保障卡(享受糖尿病门特、恶性肿瘤门特报销待遇)及其丈夫张某社会保障卡(享受糖尿病门特报销待遇),多次在天津南开平湖门诊部虚开中药饮片,参与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51868.02元(其中犯罪既遂数额为人民币33233.54元,犯罪未遂数额为人民币18634.48元),获取违法所得。
办案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侦查,次日将被告人杜秀华抓获归案。被告人杜秀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人民币33233.54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魏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糖尿病登记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关于天津南开平湖门诊部医保管理情况、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药品发生明细表、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处方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电子数据、被告人杜秀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秀华系与他人共同犯罪,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秀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秀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秀华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秀华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其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秀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秀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秀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杜秀华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3233.54元,依法发还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邢瑾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