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刑初329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霖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霖以自己经营的燃气钢瓶配送点为名,以高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投资。2021年6月至7月,李某霖与被害人梁某1、廖某、朱某2、卢某、梁某2先后签署《投压瓶协议》,收取梁某1人民币186969.62元、廖某人民币95637元、朱某2人民币47810元、卢某人民币54890元、梁某2人民币38103.6元后,将资金并没有投入所谓的燃气钢瓶项目,而是用于网络赌博予以挥霍。后,李某霖为拖延被害人追债,还伪造了佛山市顺德兴顺伟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合同交由被害人查看。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霖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23410.22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霖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霖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霖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霖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李某霖依法予以退赔。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霖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害人梁某1、廖某、朱某2、卢某、梁某2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李某霖依法予以退赔。(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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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棠
人民陪审员 冯润基
人民陪审员 陈志雄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