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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8101刑初98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6   阅读: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8101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宝泉岭人民检某院。

宝泉岭人民检某院以黑宝检刑诉(20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宝泉岭人民检某院指派检察员曹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曲某因欠外债无力偿还,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能够代办驾驶证的虚假消息,谎称“办理驾驶证,三个月能拿证”等,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8000元,骗取被害人伊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3500元,骗取姚某1、姚某211000元,骗取李某25500元,骗取张某3000元。以上诈骗数额共计42000元。案发后,曲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曲某被公某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县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可以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曲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工作说明、收条及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杨某等人的陈述,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指认照片,黑龙江省垦区公某局宝泉岭分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曲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曲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可以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曲某多次诈骗,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巍

审判员 高建龙

审判员 李德兴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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