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98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川检刑诉[202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武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梁某武委托他人通过伪造虚假病历材料的方式,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骗取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2017年4月,被告人梁某武依据该鉴定结论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并获得批准。从2017年5月到2022年7月,被告人梁某武累计非法领取养老金197171.37元。2022年9月1日,被告人梁某武将上述违法所得全部退还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还款账户)。2022年9月8日,梁某武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武亦自愿认罪认罚,对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武的供述,上级交办材料,调查取证情况报告,湖北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申请书,住院病历,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账户明细,转账截屏,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志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苗苗
书 记 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