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1226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2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徐懂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徐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方徐懂将自己“光遇”的游戏账号挂在闲鱼APP上,以假装售卖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尤某、陈某购买游戏账号,尤某、陈某二人分别支付共计5900元给方徐懂获得游戏账户后,方徐懂又通过修改账号密码将游戏账号要回,并删除被害人好友信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徐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徐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徐懂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案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8月2日,被告人方徐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审理期间,方徐懂主动预缴罚金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亦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被害人尤某、陈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方某、吴某的证言及其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方徐懂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发还凭证,罚没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徐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徐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徐懂为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徐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志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韦 娜
书 记 员 覃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