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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102刑初1023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8   阅读: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2刑初102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2)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吴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韩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12号1门,利用其经营的鹤鸣佐客便利店(怀远门店)伙同霍某(另案处理)在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虚假下单、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美团公司补贴款共计59711.29元人民币,后使用其本人及他人手机号码以同样的手段先后骗取美团公司补贴款共计2037.87元人民币,以上诈骗金额合计61749.11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6月10日,将被告人韩某抓获。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韩某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指认微信及转账记录照片、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同案霍某、高某等人的供述与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订单的方式骗取美团公司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石锐锐

人民陪审员  梅 杰

人民陪审员  许 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贺

书 记 员  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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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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