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825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刑诉(202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豪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23年1月3日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豪及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证据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并认为尹某豪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尹某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尹某豪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尹某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尹某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他人的口罩厂资质照片、口罩照片等虚假信息,谎称其有渠道购买到医用口罩。
同月8日,被害人郑某通过微信联系尹某豪意欲购买口罩,尹某豪谎称自家经营口罩厂,并向郑某发送资质照片、口罩视频等信息获取信任。随后郑某通过微信向尹某豪转账48340元口罩款,其中46000元为被害人许某委托郑某购买口罩的款项。尹某豪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日常挥霍,未联系口罩厂家也未发货。在郑某不断催促下,尹某豪于同月10日、13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郑某、许某退还27840元。扣除上述已退还的金额,尹某豪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20500元。
同月11日,被害人林某通过微信联系尹某豪意欲购买口罩,尹某豪通过相同方式骗取林某信任。当日,林某向其转账人民币4400元口罩款。尹某豪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日常挥霍,未发货也未准备发货事宜。在林某不断催促下,尹某豪从他人处购买数百只无包装无品牌的劣质口罩寄给林某。
案发后,尹某豪被传唤归案;后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许某、林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尹某豪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尹某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上,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萌欣
人民陪审员 琚根祥
人民陪审员 黄晓芳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