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刑更316号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吉082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0日投监改造。现刑期至2029年8月25日止。
吉林省宁江监狱审核同意后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认为,罪犯于某某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6次,剩余考核积分67分,,本考核期内交纳罚金23000元,监狱内月均消费1.61元,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的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凤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