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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10刑终235号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8   阅读: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刑终2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冀10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晓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22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岳某杰、王某行、王某甲等中介与被害人刘某乙、温某柱协商租地事宜,并虚构其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土地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地表清理协议》、《(地表清理协议附加合同)以用代费合同》,与被害人刘某乙、温某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害人刘某乙、温某柱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并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温某柱40万元定金,后被害人刘某乙、温某柱发现该地块已由他人种植,要求被告人刘某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被告人刘某甲逃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和温某柱被刘某甲骗了40万元。2022年6月初,其与温某柱通过岳某杰、王某行等中间人得知廊坊临空经济区那边的地可以种农作物。6月19日,刘某甲带着其、温某柱、岳某杰、王某行等人到一大块空地,刘某甲说这块地是临空集团的,由他承包两年,可以在上面种植农作物,并给他们看了他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的《地表清理协议》、《(地表清理协议附加合同)以用代费合同》的照片。之后其和温某柱与刘某甲商量以152万元承包了1600亩地。当天刘某甲让其先交40万元定金,其通过微信给刘某甲转了5万元,第二天又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甲转了35万元。收到定金后,其和温某柱与刘某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其想看签合同的档案,刘某甲一直拖着不给看。过几天其又去看了地,发现已经有人开始在上面种植农作物了。其去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这块地没有租给任何人,也不认识刘某甲。其也联系不到刘某甲,于是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温某柱的陈述证实,2022年6月19日,刘某甲带着其、温某柱、岳某杰、王某行等人到一大块空地,刘某甲说这块地是临空集团的,由他承包两年,可以在上面种植农作物,并用手机给他们看了他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的一份承包协议的电子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临空集团的章,但是没有关于使用权、转租权的条款,其和刘某乙表示想要看合同原件并留存这份电子合同,刘某甲当时表示不允许拍照。期间,这片土地的清理和翻整工作被工作人员叫停了,其对此事怀疑,再次向刘某甲索要承包合同。2022年6月28日晚,刘某甲给其和刘某乙看了《(地表清理协议附加合同)以用代费合同》和《地表清理协议》两份纸质合同。6月29日其和刘某乙要求刘某甲带他们去临空集团看承包合同原件,刘某甲没有带他们去,他们要求刘某甲退钱,也没有退,之后其和刘某乙去看了这片土地,发现这片土地已经被别人种了,他们也联系不到刘某甲了。

3、证人朱某元、王某行、王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2022年年初,刘某乙和温某柱通过其等中间人得知刘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村,从河北某某集团承包了土地。6月19日,刘某乙、温某柱和包括其在内的8个中介到了廊坊市广阳区**村,看了这块地。刘某甲还用手机将他与河北某某集团签的土地承包协议照片给温某柱和刘某乙看,协议内容大概是刘某甲负责清理地块,免费使用地块两年。刘某甲让他们先交40万元的定金,刘某乙先给刘某甲转了5万元,6月20日把剩下的35万元也给了刘某甲。交完定金后他们就签合同去了,他们8个中介还在合同上签字做保证人。后来其听说刘某乙他们去种地,临空集团不让种,他们让刘某甲退钱,刘某甲也没有退,直到现在也联系不上刘某甲。

辨认笔录:朱某元辨认出刘某甲。

4、证人岳某杰的证言证实,2022年年初,刘某乙和温某柱通过其等中间人得知刘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村,从河北某某集团承包了地。6月19日,刘某乙、温某柱和包括其在内的8个中介到了廊坊市广阳区**村,看了这块地。刘某甲还用手机将他与河北某某集团签的土地承包协议照片给他们看,协议内容大概是河北某某集团将6300多亩土地交给刘某甲清理,不给清理费,刘某甲可以有两年使用管理权,其看到上面还盖着红章。刘某甲让他们先交40万元定金,刘某乙先给刘某甲转了5万元,6月20日把剩下的35万元也给了刘某甲。交完定金后他们就签合同去了,他们8个中介还在合同上签字做保证人。后来其听说这件事没做成。

辨认笔录:岳某杰辨认出刘某甲。

5、证人马某军的证言证实,2022年6月刘某乙和温某柱通过其等中间人得知刘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村,从河北某某集团承包了地。2022年6月19日下午其和刘某乙、温某柱、刘某甲、朱某元等人去承包地块处见了面,当时刘某甲说他有某某中学附近2000亩土地两年的使用权,目前正在清理,可以整体对外承包。刘某甲还用手机给刘某乙和温某柱等人看了他与某乙公司协议的照片,当天晚上,刘某乙一方给了刘某甲5万元定金。6月20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和另外7个人一起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刘某乙一方又给刘某甲转了35万元定金。6月23日白家务联防队的人到场把清理工程叫停了,后来刘某甲说他要去某乙公司打点一下把正式协议签下来,需要10万元钱,其就通过微信转给刘某甲10万元,刘某甲给其打了收条。6月28日刘某甲说手续办好了,当天晚上九点左右,刘某甲给其与刘某乙、温某柱等人看了一页《地表清理协议》和一页《(地表清理协议附加合同)以用代费合同》。6月29日,刘某乙要求刘某甲带着去某乙公司看合同档案,刘某甲没答应,刘某乙等人就要求刘某甲退钱,他也没退钱。当天下午五点多他们去了现场发现该地块已经有别人在耕种了,才发现被刘某甲骗了,也联系不上刘某甲了。

6、证人石某川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在廊坊市广阳区**队工作,2021年年底,白家务管委会让联防队清理附近土地,其通过韩某仁得知可以把该地块交给清理方种植短期农作物来抵偿清理费用。其找到刘某甲合伙做这件事,清理两天后,其就和刘某甲说不干了,以后没有再参与清理地块。之后刘某甲想把旁边地块也承包过来,那块地是韩某先在清理,刘某甲给了韩某先20万元现金。2022年6月13日,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叫停了刘某甲清理地块,不同意刘某甲清理和种地,其到现场发现刘某甲清理的地块有800多亩已经超过了韩某仁答应的600多亩地,韩某仁也没法解决。6月14日,其向韩某仁把20万元要回来还给了刘某甲。

7、证人韩某仁的证言证实,2022年年初,其认为大兴机场附近的土地一直荒着,每年办事处还要出资清理地表,不如清理后种植短期农作物,用以抵偿清理费用,其就将此想法和办事处陈某记说了,陈某记口头上同意了。石某川当时是巡防队队员,他得知此事后说想清理一块土地,其跟石某川说他可以负责清理巡防队办公地点东北侧100多亩土地,清理后可以由他种植作物,同时其让其兄韩某先负责清理巡防队西北侧的400多亩土地。其听说韩某先是和刘某甲合伙干此事。清理了一个月左右后,韩某先将自己负责清理的土地以20万元转让给了石某川。2022年6月初,其听说临空管委会的人把石某川他们的设备扣了,其去现场看发现他们清理的地块远超出其答应的范围,6月14日其将20万元退给了石某川。

8、证人沈某佳的证言证实,2022年4月,刘某甲让其清理河北某某集团在白家务乡的地块。刘某甲说他跟河北某某集团有协议,河北某某集团让他清理地块,不给清理费,刘某甲可以免费使用两年。其清理了大约300亩地,刘某甲一直没给其钱。

9、证人王某乙、夏某超的证言分别证实,2022年4月底到6月6日刘某甲从其处租赁挖掘机等设备在大兴某某场南侧某某中学(原址)附近清理地表。一共大概清理了四五百亩地,刘某甲说土地使用权是他的。

10、证人鲍某权的证言证实,2022年5月中旬刘某甲联系其说想租用挖掘机等设备清理地表,5月20日左右其按照刘某甲的要求,安排了四五台挖掘机到大兴某某场南侧某某中学(原址)附近开始清理地表,一直到6月11日,一共清理了400多亩地。

11、证人闫某涛的证言证实,2022年4月底的一天,刘某甲带其到廊坊市某某中学(旧址)附近看地,刘某甲说大兴某某场南侧中学附近这几千亩土地都是他承包的,看完地后,其要求看土地的相关手续,刘某甲给其看了他和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合同。5月3日,其和刘某甲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内容是其租用白家务乡某某中学东侧和南侧土地共计1000亩,总价53万元,后来刘某甲清理地块缺钱,让其垫资。其一共给了刘某甲1082800元。6月20日刘某甲给其转了30万元,6月30日其到地块上看发现韩某仁已经在种地了,其发现被骗了,就一直找刘某甲退钱,刘某甲也没有退钱,其已经到永清县公安局报警了。

12、证人李某元的证言证实,2022年6月,刘某甲跟其说他想种植大兴机场南侧附近白家务乡的土地,但是没有相关手续,想让其帮忙找临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出具一份正式的土地租种手续,并给了其10万元。临空管委会的领导说无法出具这样的手续,不可能违规操作。7月1日,其将10万元返还给了刘某甲。

13、证人申某山的证言证实,大兴机场周边的防火带没有“谁清理谁种植”的政策,是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清理,不允许种植任何作物。

1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21年年底,石某川跟其说大兴机场每年都委托白家务办事处清理地块作为防火带,谁清理就可以在该地块上种地,其通过石某川从联防队负责人韩某仁处承包了联防队附近2000亩左右土地,并给了韩某仁33万元。2022年6月14日,韩某仁退给其20万元,不将土地承包给其。2022年6月19日,其清理完地块后,通过朱某元等几个中间人联系到刘某乙、温某柱,跟他们说地块是河北某某集团的,谁清理谁种植,并与刘某乙、温某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其将白家务乡1800亩土地承包给刘某乙、温某柱耕种,期限两年,承包费152万元,几个中间人作为保证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其收取了对方40万元定金。签完合同一个星期后,其清理的2000亩地被别人抢种了,其没法履行合同了,刘某乙、温某柱要求其退定金并赔偿20万元违约金。其收到刘某乙、温某柱给的定金后转给闫某涛30万元。

15、卫星地图打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截图,廊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地表清理协议,(地表清理协议附加合同)以用代费合同,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租地协议,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证明,抓获经过等。

16、廊坊某某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涉案地块四至,东至永兴河,南至武榆线,西至机场跑道,北至机场跑道,土地使用权属单位为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目前正在办理与河北某某集团的土地流转手续,该地块于2021年5月1日开始由河北某某集团委托我公司实际运营管理,2021年5月1日至今,该地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我公司从未委托他人清理种植。

17、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承包廊坊某某集团土地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辩称自己没有骗人和伪造合同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虚假的地表清理协议和(地表清理协议附加合同)以用代费合同、微信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而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自己承包土地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合同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他人40万元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被害人刘某乙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温某柱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上诉人刘某甲主要提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实上诉人刘某甲案发后逃匿。

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所依证据一致。且上述事实和证据均经一、二审开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现有证据评判如下:1、被害人刘某乙、温某柱关于二人被刘某甲骗取合同定金的陈述与证人朱某元、王某行、王某甲、岳某杰、马某军证言证实的内容能够相互联系并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刘某甲虚构其承包某某集团公司土地的事实,通过向被害人、中介人展示其与某某集团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手机照片骗取被害人信任,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定金40万元。另有证人石某川证实,2022年6月13日,某某集团公司就制止了刘某甲清理地块的行为,不同意其清理和种地。证人李某元、申某山证实,上诉人刘某甲没有涉案土地的承包权,某某集团公司也没有“谁清理谁种植”的政策。上诉人刘某甲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上诉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出庭检察员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刘某甲案发后逃匿的事实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承包廊坊某某集团土地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克祥

审判员  冯政要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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