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苏11刑更703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8   阅读: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1刑更703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苏05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1年4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2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2023年12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邰玉妹

审 判 员 宋 涛

审 判 员 杜 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艳艳

书 记 员 徐 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