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刑终41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2)京0108刑初5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祝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祝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刑初5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范志勇
审 判 员 魏小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党
书 记 员 史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