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刑终26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道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雷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3)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鑫
审 判 员 史玲芝
审 判 员 谢瑞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达夫
书 记 员 林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