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京02刑终476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9   阅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刑终47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京01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20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郑某的儿子上军校为由,骗取郑某35万元(未退赔)。被告人吴某于2023年2月20日被民警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闫某、孟某、盛某、王某、王某1、汤某的证言,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银行转账凭条,王某2的死亡注销证明、王某1提供的转账凭证,盛某提供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信息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吴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吴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吴某的证言中多次存在不符合正常逻辑的供述,其精神状况明显不正常,建议法院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吴某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吴某诈骗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吴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吴某的辩护人所提吴某精神状况明显不正常,建议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意见,经查,吴某在侦查阶段及本院提讯时的多次供述语言清晰、供述稳定,未发现其控制能力或辨认能力受限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出现过精神疾病症状。故辩护人所提对吴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吴某诈骗的数额和案件的具体情节,所判处的刑罚适当,吴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胜涛

审 判 员 丛卓义

审 判 员 陈林林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振宇

书 记 员 陈文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