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1刑更723号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苏0507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终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1年4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2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2023年12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邰玉妹
审 判 员 曾中纬
审 判 员 郇 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艳艳
书 记 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