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刑终978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云诈骗一案,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陕0116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云向被害人王某退赔275693元,向被害人马某退赔126717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云撤回上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刑初6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斌
审判员 李欣烨
审判员 李馨欣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