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刑终71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宁05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履行检察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余某、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瑜
审 判 员 李明琮
审 判 员 拓明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志强
书 记 员 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