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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刑终1784号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0   阅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刑终1784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粤0305刑初9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被告人马某某在2021年05月15日至2022年6月份期间,先后以投资、车辆抵押借款名义诈骗被害人陈某文人民币2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1年5月份以认识京东仓库人员,可以低价购买宠物狗粮后再加价转卖获利,利润不低于10%的名义,邀请被害人陈某文进行投资,被害人陈某文于2021年5月15日至同年8月20日期间,先后分4次共计转账人民币46万元给马某某。后陈某文向马某某称存放狗粮的店员核实,发现马某某根本没有狗粮存放,且马某某伪造狗粮买家信息和银行流水,以买家未付款为由一直蒙骗陈某文。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租用一部玛莎拉蒂轿车(车牌为苏A3××**)后谎称为己所有,并以该轿车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陈某文借款68万元人民币,后以办理过户为由将该车开走。

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称其父因心肌硬塞去世(实为2018年去世),并留有东莞市松山湖的别墅,以继承房产前需偿还其父亲所拖欠的债务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文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以需“打点”法官的名义向陈某文借款6万元人民币。期间马某某为取得被害人陈某文信任,向陈某文提供伪造的法院文书、银行转账信息。经核,马某某提供的法院文书、转账记录均系伪造,所谓继承诉讼、巨额遗产系子虚乌有。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租用一部兰博基尼轿车(车牌为浙A0××**)并谎称为己所有,且正抵押、挂靠给第三方,如果陈某文同意购买,可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文,但需要先支付68万元人民币赎回该车并解除挂靠。在收到陈某文转账的68万元人民币后,其于2021年7月份将车辆交给陈某文。2022年3月,马某某以办理车辆过户为由将该车辆开走后失联。

2.马某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王某丹谈男女朋友,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马某某以解冻银行账户、继承父亲遗产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王某丹合计115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称其玛莎拉蒂(苏AK××**)在湖南的高速公路发生了车祸,把道路设施撞坏了没钱赔偿,向王某丹借钱,王某丹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某3万元。

2022年1月,马某某称其父于2021年12月去世,其能继承约2亿元的资产,但因父亲突然去世导致公司出问题,父亲欠下的债需要偿还,马某某在微信上向王某丹出示了一份伪造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缴款通知书图片,以此为由向其借5万元。

2022年8月份,马某某称有人转钱给他,但提现时提错到一张被冻结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36********,账户类别:1类账户),就找王某丹要6000元用于解封,并且承诺3天之内归还。同月马某某又以要给同一张银行卡解冻为由,向王某丹借款8000元。同月马某某又以想收购他朋友的电子产品的实体商铺,让其购买他朋友的电子产品,其就找了几个亲戚凑单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华为手机、佳能相机等共计12850元,其把钱给了马某某,但是一直都没有发货。后来马某某为了所谓凑集收购商铺的钱,又向王某丹借款7000元。2023年2月份马某某以需要周转为由,向其借了1800元,并承诺次日归还,均至今未还。

期间王某丹催促马某某还钱时,马某某总以各种借口推脱并以新的理由要钱。2023年3月28日,马某某自行到派出所归案。

原审认定上列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亦已予以摘录。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69.5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案的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书证、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审计结论及马某某当庭部分认罪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金额。关于投资狗粮一事,马某某辩称其有投入和收益交给陈某文无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去吉林催款经公安机关查证其所述时间段实则在福建泉州等地出现;关于所谓在东莞继承遗产一事,马某某不仅在其父去世时间上说谎,其所述所谓房产等遗产是否真实存在尚无证据证实,且在行骗过程中通过伪造法院文书虚构所谓欠款;马某某辩称不认识汪伟,但汪伟述称在其处投资股权且与其有20余万元的资金往来,其辩解显然不属实;其不仅通过租借的豪车打造“富二代”人设骗财骗色,且直接将租借豪车当作己车抵押借款骗取财物。马某某关于本案的有关辩解及事由,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案另有其余10位证人证实其以相同手法或引诱投资入股,或租车抵押借款,或虚构事实借款,足以印证其诈骗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虽系主动到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认定自首。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文258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丹115650元。

上诉人马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1.其与陈某文在首次合作投资成功后,展开了一系列合作经营,双方大部分往来款是投资款项,其没有以投资狗粮和处理遗产为由骗取对方款项。2.其将玛莎拉蒂车转借给陈某文,系对方有用车需求,且已表明自己并非车主;其亦没有利用绿色兰博基尼轿车向陈某文收取款项。3.2022年3月份,其与陈某文共同经营的宠物生活馆和宠物医院还在正常经营,双方仍有联系,其没有失联。4.其与王某丹并非恋爱关系,王某丹找其购买电子产品,因发货方一直没发货,王某丹催促后,其自己下单购买给对方。4.本案多位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都存在夸大事实成分,不足为信。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决。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另提出:1.绝大多数证人证言属于猜测性、推断性证言,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且其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马某某诈骗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共同证实,原审判决已依法作出评判,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犯罪数额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辩护人关于在案多名证人的证言不能采信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对其综合量刑,罚当其罪,并无不妥。上诉人及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文芳

审判员  涂平一

审判员  刘晓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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