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刑终102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立志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豫139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张立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立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毕某人民币641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立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立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立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张立志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立志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豫139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立京
审判员 艾 立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玫夙